前言:
不同產業的淡旺季對企業影響程度各有不同。以製造業為例,年尾通常是交貨的高峰期,因此需要更多人力來應付相當的訂單量;而服務業,特別是零售和餐飲業,也將在春節前後迎來大量顧客,造成服務需求暴增。面對這些旺季壓力,企業需要靈活調整工作班表、加班安排,甚至聘用臨時人員,但同時也要嚴格遵守勞動法令,避免勞資糾紛。
因此,如何在法律框架內進行人力調度,既滿足業務需求,又維護員工權益,成為企業在淡旺季中至關重要的管理挑戰。透過善用彈性工時、延長工時調整等配套,企業可以在這段期間內找到既合法又有效率的解決方案。
法律分析:
為因應特定產業淡旺季有不同勞動力需求,相關配套之勞動法令有二:
一、延長工時調整:
1.依勞動基準法(下稱勞基法)第32條第2項規定:「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,1日不得超過12小時;延長之工作時間,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,但雇主經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延長之工作時間,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,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」。
2.由上開法條可知,延長工時可彈性調整至「1個月不超過54小時,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」。
二、採用彈性工時:
1.惟公司於年節、中秋等旺季需投入相當工時,以因應大量訂單需求,此時應考慮同時採勞基法彈性工時制度。
2.依勞基法第30條第3項規定:「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,雇主經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。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,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」[1]。
從公司所提供資料顯示,以中秋節期間,生產部門員工之工作時數兩個月約450小時,而前開兩規定,正常工作時數8週為320小時,彈性延長工時3個月內為138小時,總計有458小時可運用。是而建議公司可並採兩種規定進行旺季工時調整。
允捷觀點:
採取以上兩種制度,雖於延長工時調整部分,以員工在30人以上公司為例,依勞基法第32條第3項規定,僅需報主管機關備查,無需經主管機關審核。
然而,要採取此兩種制度更繁瑣程序是在須透過勞資會議後始得採行,否則依勞基法第79條將可能被行政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。
勞資會議的召開,原則上勞資雙方須各有2~15人代表進行,並且原則係以出席數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,表決權數有出席代表3/4以上同意,至於其他召開程序,包含如何選任代表、會議召開通知時程等,均須依「勞資會議實施辦法」辦理。
惟違反延長工時相關規定,於勞基法上之行政罰鍰亦係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,且主管機關依勞基法第80-1條再未改善情況下,能按次處罰,對於公司而言亦係有相當風險,因此倘若公司的產業特性,有明顯淡旺季之分,仍建議公司依前開規定,將公司制度建置完備,以避免未來受主管機關勞檢裁罰之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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