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年(2023)1月至3月週六補班日總共有5天,也因為補班調整後清明連假長達5天,但開始有人討論公司是否一定要依政府所公告補班補假方式放假?清明連假5天,到底是什麼假?是補假日?例假日?國定假日?如果公司業務需要勞工在這幾天假期出勤時,應如何給付工資?是否只要公司與勞工達成合意就可以一定要勞工出勤?
蘊捷說明
公司可否不採政府公告的補班補假?
依勞基法第30條第3項規定:「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,雇主經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。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」,即勞動部所謂「8週彈性工時」規定。
在無工會之事業單位,勞資雙方得以協議方式彈性調整。
清明連假5天如員工有出勤需要,薪資如何給付?
勞動部有做了一個清楚的表格供民眾參閱(參下圖)。
不過可能民眾會好奇,這些假別在勞基法上有何不同?
休息日:從勞基法第24條第2項、第32條及第36條規定可知,在符合該等條文之前提下,可以徵求勞工同意在休息日出勤,因此針對休息日是否出勤,勞基法有給予一個彈性。
例假日:屬強制性規定,目的是為了保障勞工基本休息的權益,維護身心健康,也因此例假日合法出勤要件,僅限於勞基法第40條所列「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」之極特殊狀況,原則是不能要求勞工出勤。
國定假日:指的是勞基法第37條第1項所規定:「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、節日、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,均應休假」,依照同法第39條規定,國定假日也是可以在徵求勞工同意下出勤,薪津在8小時內加倍發給,超過8小時後依同法第24條計算發給。
不過企業要記得,無論與員工如何協商調配這些放假日,仍要在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:「勞工正常工作時間,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」範圍內調整,不能使勞工有過勞的排班。
有身心健康的員工,才能將他們的勞動力效益在公司發揮到最大化喔!
祝大家清明連假愉快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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